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内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健全监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引导全区商业保理公司合规经营,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研究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2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rzdb@gxjrb.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宁市青秀区民乐路1号4号楼414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一处,邮编53002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2.《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保理公司
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或我区)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公司事中事后动态监督管理,促进我区商业保理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公司,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统筹组织实施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根据需要,监管评级工作可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服务,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行业自律组织可协助开展监管评级工作。
第四条 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是指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商业保理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控制、业务情况及财务管理、合规经营等要素作出评价判断,对商业保理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依法依规对商业保理公司进行分类监管。
第五条 监管评级要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全面性原则。依据商业保理公司全面信息,综合分析商业保理公司合规情况、经营情况与风险水平状况等信息。
客观性原则。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应严格依照评级操作程序规范开展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结果客观公正。
真实性原则。参评商业保理公司应确保报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章 评级要素和等级划分
第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要素主要包括公司治理、风险管控、业务情况及财务管理、合规经营、加分事项、违规违法或重大风险减分项。要素下分为若干要点,每个要点根据重要程度赋予一定分值,具体如下:
(一)公司治理
考评治理结构、履责情况、运营体系、内控制度、部门构成、人员配备、管理团队配备等要素。
(二)风险控制
考评业务操作、保理资产分类、客户信用、登记制度、管理系统等要素。
(三)业务情况及财务管理
考评注册资本、总资产规模、主营业务比重、杠杆倍数、年度累放规模、服务企业数量、业务增长情况、准备金计提、不良资产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要素。
(四)合规经营
考评数据报送、监管配合、集中度、关联度、办公人员、人员发展、客户投诉等要素。
(五)加分事项
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得到有关部门表彰,向广西本地企业发放保理融资款占全年累计发放保理融资款总额80%以上,年度累计缴税金额与净资产比值大于2%,注册资本金大于(含)3亿且实缴到位,特殊时期发挥积极作用,发表行业论文、课题、报道等情况可酌情予以加分。
(六)违规违法或重大风险减分项
年度内发生有责投诉3次以上,相关业务存在风险揭示不足、融资金额、费用收取等合同关键条款内容不明晰等问题,发生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年度公司发生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止表决权,违反监管指标等情况。
第七条 评级结果根据各评级要素得分,总分为100分,总分超过100分的,计100分。
第八条 评级等级共分四级,以A级、B级、C级、D级表示,其中:
A级:得分为90分(含)以上。公司治理规范,运营稳健,业务活动合规,积极认真落实各项监管要求,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B级:得分为75分(含)至89分。公司治理基本规范,运营正常,业务活动基本合规,基本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具有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发展能力。
C级:得分为60分(含)至74分。公司治理不够规范,运营存在薄弱环节,业务活动存在一定违规,落实各项监管要求能力弱,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发展能力有待提升。
D级:得分为60分以下。公司治理混乱,运营异常,业务活动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不能落实监管要求,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新设立未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商业保理公司不参加监管评级。
第九条 商业保理公司或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得高于C级: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监管工作;
(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三)报送虚假信息;
(四)重大舆情应对不当,造成不良后果;
(五)存在其他较为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或风险事项。
第十条 商业保理公司或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应当评为D级: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监管工作,情节恶劣;
(二)涉嫌非法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
(三)存在涉众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稳定;
(四)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或风险事项。
第三章 评级程序
第十一条 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程序包括年度评级方案制定、信息收集、评审、结果反馈等环节。
第十二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国家监管要求、商业保理公司经营与风险、监管规则和关注重点等因素,制定监管评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监管评级工作。
第十三条 监管评级工作应充分结合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通过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掌握的监管信息、与商业保理公司相关的投诉信息及外部舆情信息等,开展综合分析研判。
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日常监管信息、信访投诉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相结合、总量分析与结构分析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级要素制定监管评级具体指标。
第十五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确定的评级结果告知商业保理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商业保理公司。
第十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对商业保理公司进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
(一)评级为A级的商业保理公司,可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以非现场监管为主。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和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支持其依法开展创新业务及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
(二)评级为B级的商业保理公司,关注监管评级中得分较低的要素,视情安排现场检查。根据需要依法以谈话等方式督促进行规范提升。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和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支持其依法开展创新业务及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
(三)评级为C级的商业保理公司,给予监管关注,有针对性地提高现场检查或专项检查频次。可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督促加强内部治理与风险管理,及时整改。
(四)评级为D级的商业保理公司,加大检查力度,强化监管措施,督促全面整改,稳妥处置风险。对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引导退出行业。
第十八条 通过本办法确定的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结果,仅作为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保理公司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原则上仅供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及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内部使用且不对外公开,不代表对商业保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自身风险现状的保证或对商业保理公司的增信。
商业保理公司不得将评级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可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监管依据等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
与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原党组书记、局长范世祥同志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保理公司事中事后动态监督管理,促进我区商业保理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等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思路
我局坚持依法、民主、科学的要求组织《办法》起草工作。一是依法制定。《办法》严格遵循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商业保理行业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我局职能职责和权限范围制定。二是全面评估。广泛征集意见,在监管指标体系设置方面,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总量与结构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充分考虑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规模、合规经营、内控治理、风险防控等实际情况进行全方位评价。三是分类监管。结合监管评级结果,对A至E五个等级的商业保理公司实行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
三、起草过程
我局分五步组织开展《办法》起草工作(目前进行到第三步):一是开展调研和政策研究。我局于去年底开始启动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认真收集和研读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参考了北京、江苏、重庆等地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管理工作的具体做法,并结合我区商业保理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逐步理清我区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思路。二是组织起草初稿。年初我局组织人员启动初稿起草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对相关问题反复研究讨论,突出可操作性、针对性和实用性,8月份形成了初稿,9月中旬在全区商业保理现场检查中对分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验证。三是广泛征求意见。第一轮向自治区高级法院等14家相关单位、14个设区市金融办和辖区内7家商业保理公司征求意见,第二轮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充分分析论证所提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四是进行合法性审核。将修改完善后的指引提交给我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五是提交局党组研究。正式定稿后提交局党组上会研究。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条。第一章总则。阐明制定目的、实施主体、适用对象、职责分工和基本原则等;第二章评级要素和等级划分。明确评级要素、评级指标、评级标准、评级计量、等级划分等内容。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要素主要包括公司治理、风险控制、业务情况及财务管理、合规经营等方面。评级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共4个等级。第三章评级程序。阐述评级方案制定、信息收集、评审、结果反馈等主要程序。第四章评级结果运用。明确监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对商业保理公司进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规定《办法》生效时间等问题。